
租赁条件
Carlorent srl(以下亦称 Carlorent srl)根据上述特别租赁条件(以下亦称 s.r.c.)以及下文约定的条件,将合同中标识的车辆出租给客户。
1. 车辆接收
客户接收租赁车辆及下列所列文件和附件时,确认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且无表面缺陷。客户亦确认车辆配备所有法规要求的设备及附件,包括备胎、标准工具、三角警示牌、登记证书及封缄里程表。客户承诺及时报告交车时未发现任何异常。否则,推定车辆以完美状态接收。
2. 保险
Carlorent srl 提供 s.r.c. 中所示限额的 R.C.A. 财产及/或人身损害保险、运输第三人保险、Kasko 保障、车辆全部或部分被盗保险以及火灾保险。客户及任何其他经授权驾驶员均受机动车保险保单保障,该保单在适用法律及法规规定的限额内提供对动物或财产的第三人责任保险。
3. 除外责任及免赔额
盗窃(全部或部分)及火灾的保险保障不包括收音机、电视或任何其他可拆卸附件。发生盗窃(全部或部分)或火灾时,且无论 Carlorent srl 所订保险合同条款如何,客户须直接承担所受损害,免赔额按车辆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并设有预先确定的最低额。百分比及最低免赔额在 s.r.c. 中注明。盗窃情况下,若客户未向 Carlorent srl 交还相关钥匙,或盗窃系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客户须支付车辆商业价值。Kasko 保单不涵盖车辆任何外部或内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仅作示例而非限制——座椅、床铺、收音机、电视、冰箱。Kasko 保险设有 s.r.c. 确定的固定免赔额。因此,客户须就每起事件直接承担由其造成的损害,最高至该金额。上述免赔额可根据 s.r.c. 规定的条款及条件予以排除。客户须对因不当使用或相对于所行驶公里数过度磨损造成的车辆损害负责。无盗窃/火灾免赔额的保险保障不免除客户行使应有谨慎以防止此类事件。Carlorent srl 提供的保险保障有效性取决于客户遵守所有相关要求。若事件发生在 s.r.c. 指定及授权以外的国家,任何保险保障均不视为生效。此类情况下,客户就事件对 Carlorent srl 及任何第三人承担专属责任。此外,客户可订阅本租赁合同中指明的可选服务及保险,相应日保费已注明。一般保单条件可供客户查阅。运输货物风险完全由客户自担。此外,客户须对因疏忽造成的内部陈设及服务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4. 客户义务
客户须以应有谨慎保管、守护及维护租赁物品,并按预期用途使用。具体而言,客户承诺不将租赁车辆用于:
- 任何种类的比赛、测试或竞赛;
- 在酒精、毒品、麻醉品、巴比妥类或任何可能影响驾驶员能力的物质影响下;
- 运输走私货物、爆炸或污染性材料;
- 任何其他违反法律及/或法规的使用或运输。
客户亦承诺:
- 支付 s.r.c. 中规定并量化的租赁价格、强制性费用及与延长租赁相关的费用;
- 支付本一般租赁条件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及/或报销,包括减少/消除损害或盗窃责任的附加金额、行政费用、因租赁产生的税费、附加费及税款、处理相关文书的费用,以及 Carlorent srl 为任何原因获得客户应付金额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 不得篡改封缄里程表。若篡改封缄,每日里程将按 500 公里计算;
- 遵守与租赁车辆使用及通行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海关、税务或公路法规;
- 不得将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仅允许租赁合同中指明的经授权人员驾驶,除非 Carlorent srl 随后通知并授权另一人员且已在 s.r.c. 中正式确认;
- 除非 Carlorent srl 已在 s.r.c. 中正式授权,不得将租赁车辆带出国境;
- 使 Carlorent srl 免受因其不可归责原因而可能须向第三人支付的任何金额。
5. 事故
发生事故时,客户承诺保护 Carlorent srl 及其保险公司的利益,并其中包括:
- 提供事故涉及各方及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 不得承认其不确定的任何责任;
- 不得将车辆无人看管且无充分保护;
- 立即电话通知 Carlorent srl 事故,并在 3 天内使用正式签署的 CID 表格报告;
- 如有必要或有人受伤,通知警察当局。发生被动事故时,道路救援及车辆拖运费用完全由客户承担。
6. 维修及援助
任何维修须获得 Carlorent srl 传真书面授权,费用不超过 €100.00 的维修除外。Carlorent srl 承诺在客户提交开给 Carlorent srl 的正规发票后报销客户产生的维修费用,且仅当干预非因机械疏忽或客户可归责的常规检查及/或驾驶操作失误所致。发生机械故障时,客户可直接联系 Carlorent srl 获得援助,或联系相应表格中指明的服务中心。
7. 行政罚款及通行费
客户承诺告知 Carlorent srl 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违反公路法规或其他法规的罚款,并立即转发收到的任何通知。否则,客户须对此遗漏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除违规完全可归责于 Carlorent srl 的情况外,客户须直接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负责,并承诺支付或报销未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及已处行政罚款相关金额。此类情况下,除通行费及/或罚款金额外,客户承诺支付 €50.00(五十/00)作为该案的行政管理费用。
8. 未使用租赁期、放弃及退租
若客户因不可归责于 Carlorent srl 的原因迟延开始或提前结束车辆租赁,不予退款。放弃已预订租赁使 Carlorent srl 有权保留预订时支付的押金。若租赁已开始,客户可提前退出合同。此情况下,Carlorent srl 仍有权全额支付整个约定租赁金额,并为此可执行 s.r.c. 中指定的担保。
9. 车辆归还
客户承诺在合同指明日期归还车辆,状态与接收时相同,除相对于所行驶公里数的正常磨损外。
10. 租赁延长
若客户意图将租赁延长至 s.r.c. 所确定期限之外,须立即通知 Carlorent srl 并获得书面授权。此情况下,延长期间适用 s.r.c. 规定的费用。若延长未由客户申请且未由 Carlorent srl 授权,除延长费用外,客户须依据并为民法第 1382 条之目的,支付每延迟日 €150.00(一百五十/00)作为违约金,不影响进一步损害的赔偿。延迟日指租赁车辆归还超过 24 小时届满三十分钟以上。
11. 担保
为保证签署合同所承担全部义务的准确履行,客户提供 s.r.c. 中指明内容。违约情况下,即使部分违约,Carlorent srl 因此有权无需通知即执行上述担保并收取相关金额。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同意本合同所承担义务下产生的任何金额扣款(尤其第 3、4、6、7、8、10、14 条规定的)将从其账户扣除。为此,其向 Carlorent srl 提供行使此权利所需的代码及授权。任何种类及任何原因提供的担保均不产生任何种类的利息。
12. 开票及逾期利息
为本合同产生的任何金额付款,Carlorent srl 须向签署人开具详细发票,见票即付,除非后者以 s.r.c. 中明确识别的另一方名义并代表其签订租赁且已授权其如此。此情况下,发票开给后者。任何已开票金额逾期付款情况下,客户须自动且无需事先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等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再融资工具在相关学期第一个日历日最近主要再融资操作适用的利率,加七个百分点。
13. 连带责任
本合同签署人,若以另一方名义并代表其行事,对租赁合同产生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放弃其代表行事的一方先诉抗辩权。
14. 责任免责
客户承认 Carlorent srl 永不对租赁期间或归还后于车辆中运输、遗弃或遗忘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或损害,或因交付延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或不便负责。租赁期间车辆发生故障时,Carlorent srl 不对客户遭受的任何种类、合同或非合同损害负责。
15. 终止
依据并为民法第 1456 条之目的,客户未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导致合同自动终止。
16. 隐私
客户提供的数据可在个人及敏感数据保护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处理,遵守安全及保密原则。具体而言,数据可由 Carlorent srl 使用,使公共机关将相关通知转发给对违反公路法规或其他法规负责的客户。
17. 住所、通信及修订
双方以合同中指明的地址为住所。通信可通过传真有效发送至其中指明的各自号码。本合同任何修订仅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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